根据利津县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利津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 作的通知的要求》,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承担的整改任务进行梳理,认为第2、197、253号3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符合销号要求,拟予以销号,现将具体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限: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均可向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问题。
联系方式:5183770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